合同纠纷中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发表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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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月15日,一起因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在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使相关专业知识更加明朗,法庭要求作出鉴定书的鉴定人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刘敬旗出庭作证。一个多小时里,法官及双方代理人对刘敬旗进行了10余次询问。此案为新民诉法施行后江西省首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案。
解析:
本案主审法官、安福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龙泉:在民商事审判中,需要鉴定人就某方面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很少。如果鉴定人不出庭,导致鉴定结论的一些问题或瑕疵无法得到及时发现,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产生怀疑。
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如鉴定人接到法院的通知不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便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并且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用。这一条款,能够直接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
相关法律知识:
出庭作证是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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