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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3-02-02 浏览次数:447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也有可能直接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并且也有可能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高级人民法院又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况。我曾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发回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如果是发回到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无论如何,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要开庭审理,而不能书面审理;但如果是发回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不用开庭、直接改判,这是“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例外和特殊情况。

但是,对于“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而不能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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