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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其他:旦夕祸福间的权益保障
发表时间:2013-01-19 浏览次数:448

社会热点:小区内被车撞伤如何维权?

◆ 典型案例:80岁的老教师琳达被缓缓驶向小区的一辆桥车撞到,造成小腿骨折,肇事司机只给了他1000元,其他的费用都不予赔偿。因为司机说小区不属于道路范围,这不是交通事故。司机的说法对吗?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容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当事人可以找交管部门处理或者以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社会热点:拴养狗咬伤他人 饲养者难逃其责

◆ 典型案例:2010年10月21日,原告匡永海站立在巫山县翠屏小区小路边等人,被告小李饲养的狼狗突然从原告背后窜出将原告左小腿咬伤,当即致左小腿破裂流血,被送往巫山县医院急诊室治疗。审理中,被告小李辩称,被告饲养狼狗的地方挂了警示牌,且狼狗是用绳拴着的,原告属于故意让狗咬伤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不是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而是在受害人有过错并且是其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是否有警示牌或拴养狗,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理由。被告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有故意让狗咬伤达到骗取钱财目的的过错行为,其主张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社会热点:只抢100元是否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一天晚上,江某因工作的原因,心情比较差,就喝了很多酒。晚上在路上看见一名学生就想打他一顿出出气,便将该学生骗到厕所殴打,随后江某又将学生的100元抢走,学生报警后警察将江某抓获。江某今年25岁,目前已经被拘留了1个月。请问:江某是否会被判刑?江某的亲属能否代替江某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江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立法上,没有对该罪的数额和情节作强制性规定。但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江某是否构成犯罪,要经过法院审理才能认定;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社会热点: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典型案例:萍萍与前男友分手后,前男友一直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恐吓萍萍,并私自拿出萍萍在医院的流产病历单,四处散发张贴。他还用及其下流的短信发给萍萍的同事和同学,给萍萍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他以息事宁人为由先后从萍萍处敲诈了2万元。他在网上以萍萍家人、单位的电话为名,虚发招聘、交友等一系列假信息,给萍萍家人、单位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萍萍的生活及精神受到严重的影响。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分析:萍萍的前男友行为涉嫌侮辱罪和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敲诈勒索行为,萍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侮辱行为,萍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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