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接到当事人咨询,昔日恋人热恋中,女方主动将自拍裸照发给男方,后来双方反目,男方一气之下将女方裸照发至互联网男方行为是否触犯刑律呢?
自从“艳照门”开始,国家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方面作出了更多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只要传播数量和范围还有情节轻重达到一定程度,便会触及《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所以该案利用聊天室、论坛、oicq、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属于淫秽图片的“艳照”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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