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当前刑辩律师的辩护环境不好,律师辩护率连年下滑。目前就全国总体而言,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不超过25%,也就是实际上只有四分之一的案件存在辩护,这是非常不正常的。新刑诉法已经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改善,如果司法解释倒退,就背离了刑诉法修改的原意。删除这个条款后,对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会有积极的影响。
可以预期证人出庭率会提高
新京报:关于证人保护的问题,新法释确认了四类案件的证人保护方式,这是否是一个进步?
陈光中:的确,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的保护问题,司法解释是在刑诉法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规定了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保护方式,这是一个进步。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仍然较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恶性案件上要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一方面鼓励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现在司法解释也落实了这个内容,可以预期证人出庭率会提高。
法院审判案件会考虑多重因素
新京报:新的司法解释中,你觉得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方面?
陈光中:这个司法解释大部分都是对刑诉法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说是不错的。但是有一点,我是有异议的。在证人出庭的范围设定上,司法解释的条文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对修改后刑诉法在证人出庭条件上的缺陷,未加以弥补,学界和律师界一般认为只要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就应该通知证人出庭。而今加上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满足前两个条件,辩方律师希望出庭的证人,很可能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不通知其出庭,证人出庭的主动权仍然在法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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