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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发表时间:2013-01-04 浏览次数:27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生效实施。

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事诉讼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从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此外,为衔接新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对监狱法进行了7处改动,对律师法进行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上述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与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都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的调整,其中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反映了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专家解析称,小额诉讼最大的好处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成本。

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也就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可成为呈堂证供。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2013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生效实施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而此前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地区强制平坟曾引发争议。

同时,《决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此外,《决定》还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根据《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五部行政法规废止。

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分别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卖淫嫖娼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由公安部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规定》还要求,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在简易程序方面,《规定》指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部日前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指出,关于向社会公开,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此外,《规定》还要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六、2013年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论文造假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

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办法》指出,一旦发现论文造假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该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七、2013年财政部和教育部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生效实施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也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新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指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新制度强调,高等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八、2013年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生效实施

由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对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营养成分作了规范性规定。根据《通则》,须在标签上强制标注的项目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能量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否则不得销售。《通则》明确规定,“高钙”、“低脂”等信息不能再随意标注,相应营养素含量必须达到规定值。

九、2013年《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生效实施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十、2013年《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生效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当事人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十一、2013年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生效实施

由卫生部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同时,《办法》要求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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