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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网上出售快递单情节严重可判刑
发表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235

“网上出售快递单的行为不仅是侵权的,如果出售收集快递单的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最高刑可判三年。”近期,“快递公司员工私下买卖单号, 单号被放到网上售卖”的报道引起热议,北京律师许蓉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行为可构成犯罪。

近期,快递员工私下出售单号的秘密被媒体揭露出来,这些单号居然通过网络大量出售贩卖。一时间,网售快递单号的消息和调查遍布互联网。这些报道显示,已经有大量的用户信息遭到泄漏,个人隐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用户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律师许蓉介绍,快递员贩卖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售卖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快递员的这一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比如贩卖他人信息引起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或者贩卖数量巨大等,这个快递员就构成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许律师介绍,“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我认为,其中就包括了从事货物运输的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职务中能够搜集到各种公民的个人信息。”

许律师介绍,由于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尚未出台,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权的界定还不是十分明确,真正要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的作用,还需要相关法律的互相配合。

“如果快递员贩卖客户信息的情节并不严重,只是一般情节。那么,快递员就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许律师认为,依法快递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从法律上也没有给公民‘个人信息权’以一个合法的地位,导致公民想以此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快递员或者快递公司赔偿,从目前来看,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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