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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法律关系或相互联系的事实被告不反诉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454

孙先生和沈女士是同一单元楼的邻居。沈女士经常将垃圾袋及杂物堆放在靠近孙先生家门旁的一方,并碰烂过孙家的花盆等物。孙先生多次劝告,沈女士非但不听还破口谩骂孙先生。孙气愤之下推了沈女士一把,导致其摔伤右腿,先后支付医疗费近2000元。为此,沈女士将孙先生告上法庭,孙未反诉,但答辩称事情是由沈女士引起的,对方也有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未被法庭采纳。问为什么?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沈女士在孙先生家门旁堆放杂物,损坏了孙家的花盆等物,并谩骂孙先生,是有过错,并有故意。但她对自身的损害(摔伤)没有过错,既没有让自己摔伤的故意,也没有使自己摔伤的过失,更没有扩大摔伤的后果。她的过错是对孙先生生活环境的干扰和谩骂孙先生。其过错行为并不构成孙先生伤害她身体健康的理由。所以不能减轻孙先生的赔偿责任。

针对沈女士的行为,孙先生可以提出反诉,要求沈女士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赔礼道歉。法律上所说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我国《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即被告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有相互联系的事实,对原告提出的反诉讼,以求抵消,并吞或消除原告的诉求。这样,受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一减轻孙先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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