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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必受严惩
发表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39

朱先生咨询:我有一个族弟的妻兄陈某,五年前开始做货物运输生意,已发展到三辆货车组成的车队。不久前发生一次车祸,主要是一部车的刹车失灵,车下坡处冲入人群,造成4人死亡10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后驾驶员逃逸,作为实际车主的陈某也到处躲藏,而他又是以朋友的名义购买的车,并进行了产权登记,目前名义车主已被扣留,案情没有实质进展,该怎么办。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堪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外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他是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外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驾驶员肇事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已有明显过错,肇事后又逃逸,是错上加错,应受重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告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作为实际车主的陈某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获取证据,明确责任,落实对受害人应有的赔付,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逃跑只能得到加重处罚。名义车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以减轻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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