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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小偷罚款是违法行为
发表时间:2012-10-25 浏览次数:81

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超市的售货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营业期间,有个别顾客趁员工不注意把货物放在衣袖里,不付款就出了超市。如果这一举动被超市的监控人员看到并当场抓获,在证据确定的情况下,超市一般会进行一定数量的罚款后才放走试图盗窃的顾客。请问,超市是否有权对有“盗窃行为”的顾客进行罚款?

律师解答:

首先,偷东西的顾客进入超市偷东西属于入室盗窃,不管偷的东西价值多少,按照新刑法的规定都构成盗窃罪。但是在这个事情里面,超市属于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超市对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所以超市在自行抓到嫌疑人后罚款的行为属于要求赔偿的行为,但是超市罚款的数额必须合理。如果超市利用自身的条件逼迫嫌疑人缴纳不合理的罚款,相反超市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知识链接

商家“偷一罚十”违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构成了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也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认定。商家自己直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因此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3.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偷一罚十”的警戒作用十分明显,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营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也具有一定的意义。然而,这种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土政策”,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因为既然商家可以无视法律,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就难免一些商家作出“偷一罚五十”、甚至是“偷一罚一百”的规定。事实上,商家完全可以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商家既可以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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