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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类型
发表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469
根据可转让财产权的不同性质,我国《担保法》将权利质权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第一、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交付权利凭证,质权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以可转让的股票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以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应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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