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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261
迟延履行违约金

在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过现在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申请人觉得能把本金拿回来就不错了,有时候还要作让步,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该《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金=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数×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迟延履行期间×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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