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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遇工伤遭推诿责任 可先告发包方
发表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344
根据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职工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先将发包方作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就会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职工也间接得到了证据。

若职工先选择诉承包方,即使证据不足,也不要急于撤诉。应同时要求确认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职工就可以从两个案件中不断得到证据,相互加以补充、完善,当证据达到一定程度后,根据证据的指向决定对哪个案件撤诉,这样既可达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又可缩短维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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