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其担保的样品相符吗?
发表时间: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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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即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这叫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所以,按照商店中摆列商品购物不属于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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