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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间不成 下家不能获赔
发表时间:2012-02-26 浏览次数:419

张某通过中介看到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之下,中介只得通知张某,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但张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未取得一致。张某把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按照“定金法则”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居间行为。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专项从事这种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人,就是居间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类纠纷中,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中介就是违约了。近年来,由于房价上涨,这样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难以平衡。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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