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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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商业零售企业):
乙方(供货商、联营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授权文件的,应当具备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甲方进货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上述各款所列文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也可以要求提供原件以作验证。甲方有权检查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乙方补充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