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2、申请单位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建立档案目标,负责组织收集补办人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并提供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底案和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
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办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后认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由申请单位继续收集补充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7、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8、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补办认定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企业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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