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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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各种各样,但只要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其一,只要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二,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多少费用,在劳动者违约后向其支付违约金时也不应超过所花费费用的数额。其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与用人单位花费的培训费用应按一定比例分担。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2万元,约定的服务期是5年,那么,每年应当分担的服务费就是4000元;如果劳动者在培训后工作了2年违约,这时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剩余3年的费用1.2万元。《劳动合同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用人单位在培训问题上的实际情况的。但对于个别行业来说,则应当有特殊规定,如飞行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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