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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以后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1-12-07 浏览次数: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说。即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如下:

1、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新税率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新税率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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