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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发表时间:2011-12-02 浏览次数:14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

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

”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

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

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

,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

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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