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规定先试用再签约
发表时间: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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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求职者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求职者劳动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无任何福利待遇,以达到随时解聘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求职者“空口无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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