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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104

(1)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行使该担保物权而不得放弃该担保物权,否则,其他担保人应被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2)在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个或几个担保人行使担保物权,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

(3)在同一债权受到数个人保、物保的共同担保时,如果没有约定各个担保人的担保份额,各个担保人就债权人的担保债权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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