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为:5天
(原则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为工休日──完全适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企业除外: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全年的法定工休日为:104天(12个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
3、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为:10天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4、一年的法定工作日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0天/年法定节假日=251天;
5、每一个季度的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4个季度=62.75天;
6、每一个月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12个月=20.92天;
7、每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为:8个小时;
8、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时间为:5天/法定周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40个小时;
9、每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天/法定月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167.4个小时;
10、每一个季度的法定工作时间为:3个月*167.4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502个小时,或62.75天/法定季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502个小时;
11、每一年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2个月*167.4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2008个小时,或251天/法定年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2008个小时;
12、每一个月的加班时间,法定为36个小时;
13、每一个季度的加班时间,最多为“3个月*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108个小时;
14、一年的加班时间,最多为:12个月*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432个小时;
15、每一个月可用于工作的时间,允许为:40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76个小时;
16、每一年可用于工作的时间,允许为:2008小时/法定年工作时间432小时/年加班时间=2440小时。
关于加班支付加班工资问题
《劳动法》第36、41、44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即需计算并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几个问题的说明:
第一、前述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是不冲突和矛盾的。
第二、关于前述几个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属于基本法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
第三、《劳动法》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是否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条款规定的效力问题。
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因为《劳动法》是基本法律。在此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能对抗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遵循上位法,而这一规定没有违反上位法。
第四、我保留的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没有修正人大制定的法律。 (曾繁科)
长沙律师陈平凡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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