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送一”送的东西有问题商家还是应负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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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
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赠与对赠与人的行为
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买一送一”中的赠与其实不是无
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有条件的,那就是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是通过有价
交换而取得的,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买一送一”中
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说,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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