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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10 浏览次数:433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东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此类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9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每月一级增加175元、二级170元、三级165元、四级160元。

调整的范围是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的标准是: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9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每月一级增加175元、二级170元、三级165元、四级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9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度东营市职工平均工资2570元/月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50%(1285元)、40%(1028元)和30%(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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