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 号)、《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市、区各相关单位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信访事项:
(一)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由市政府授予资产经营权的企业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
(四)特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除上述单位外的劳动信访事项,由各区劳动局信访机构受理。
社会保险信访事项按现行管辖方式受理并处理。
三、来访人有下列信访事项之一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信访机构提出:
(一)投诉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
(三)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四)其它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按《信访条例》规定,本室不予受理。
五、来访人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六、属于集体来访的,应选出员工代表(5—30人选1—3名,30人以上选3—5名,确定联络人),填写《集体来访人员登记表》,所有涉及来访人员签名,由员工代表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员工代表应协助信访工作人员维护好秩序,做好其他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劝说其他来访人员先回单位等待处理。
七、来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来访人不得有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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