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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发表时间:2011-09-28 浏览次数:336

 1.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下岗人员需持有《天津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持有《就?失业证》。

2.下岗或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接受各级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但因就业条件差,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和生活都困难的人员。

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离异带孩子一方;丧偶后本人下岗或失业;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或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

3.男50岁、女4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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