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减免税、费的认定程序
发表时间: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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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下同)。
(二)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
(三)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直接出具认定意见书。
(四)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职工名册;招用下岗职工名册;下岗职工在原企业的《下岗职工证明》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企业与所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复印件);《就?失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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