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是一名教师,趁暑假期间陪爷爷、奶奶一起去广西旅游,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行合同。上星期,该旅行社组团出发后不久,导游称旅行社针对65岁以上老人要收取每人200元的“老人照顾费”,因我爷爷、奶奶都已逾70岁,便要求我们另外支付400元的费用。我不想在旅行过程中造成老人家的不愉快,就交了费用。但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并未提供任何额外的照顾,并且因为暴雨,事先约定的部分景点行程也被迫取消。回来后,旅行社未退还我们任何费用。请问,我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收取的“老人照顾费”以及未去的景点费用吗?胡女士
胡女士:
你可要求旅行社返还增收的“老人照顾费”以及因不可抗力在旅行中变更旅游行程而减少的旅行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的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你与爷爷、奶奶的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并未对老人提供特殊照顾,仅以你爷爷、奶奶年龄已超过65岁而增收“老人照顾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你可要求旅行社返还。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旅行者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因天气原因导致旅行社减少了旅游行程中的约定景点,应将相应的费用退还给你们。
(长沙律师: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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