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工伤(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今天上午,一朋友咨询:其67岁父亲受聘担任环卫清扫工,昨天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我回答工伤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如你父亲已享受退休待遇肯定不算工伤,但仍可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特殊工种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四十五周岁。
因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故该死者家属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可以认定死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亦即雇佣关系。因为死者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与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有关,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据死者家属陈述,死者虽达退休年龄,因为是农民并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构成工伤则存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似乎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均强调已经享受退休待遇。
本人理解,这种情况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工伤。针对这种情况,我查询了一些案例,认定和不认定劳动关系及工伤的都有,以不认定居多。因此建议家属到景德镇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及仲裁部门去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否构成工伤,因由他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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