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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签两次合同后应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发表时间:2011-05-30 浏览次数:34

刊登在11年5月28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2007年7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的,已经和公司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每次合同的期限为2年,第二次的合同将于今年的6月底到期。我还想在公司里继续干下去,由于我的工作业绩很不错,公司方面也决定继续和我续签一份2年期限的合同。可是我听说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这样吗?像我的情况能不能要求公司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给予指点。

读者 小张

小张: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的话,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2次后,劳动者是有权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过由于《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该法中规定的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的次数也应该从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是2007年7月1日进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后你和公司之间才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因此今年6月底到期后,若公司只愿意和你签订2年期限的合同的话,你是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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