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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休假是什么标准?
发表时间:2011-05-14 浏览次数:213

工时和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1)“工业”包括:<1>矿厂、采石场及其他土石矿物开采业。<2>从事各种物件的 制造、更改、刷新、修理、装饰、完成、整理待售、分散或拆毁,或从事各种原料的变换的工业,船舶制造及电力或他种动力的产出,变换与传送亦包括在内。 <3>房屋、铁路、电车路、海港、船坞、码头、运河、内河、公路、隧道、桥粱、栈道、暗渠、明沟、水井、电报或电话装置、电器设备和企业、煤 气、自来水企业或其他建筑的建筑、改建、维修、修理、更改或拆毁,以此类企业或建筑物的准备与奠基。<4>公路、铁路或内河的客货运输,包括 船坞、码头、埠头或货栈的货物搬运,但用手运输者除外。(2)限制工业工作时间每日为8小时,每周为48小时。(3)除以上的列举外,在必要时,得将工业有别于商业与农业的界限予以划明。

关于工业企业中每周休息一日的规定,<1>凡公营或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所使用的全体职工以下各条所规定者外,均应于 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2>此项休息时间,如有可能,应同时给予每一企业的全体职工。<3>休息时间 的规定,如可能时,应与本国或当地的风俗或习惯符合。

对于暂停或缩短的休息时间,应在可能范围内规定补偿时间,但如协议或习惯已订有补偿休息时间者,不在此限。

公约规定,各雇主,董事或经理,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如每周的休息,系同时给与全体职工者,应在工作场所中或其他任何适当地点张贴明显的通知,或采用政府所许可的其他方法,以公布全体同时休息的日期与时间。

<2>如休息时间非同时给与全体职工者,应依照本国法律或主管机关规定所许可的方法,拟订名册,到公布适用特别休息办法的工人或雇员、并应揭示该项办法。

《商业和办事处》每周休息时间作了规定,“保证每周至少休24连续小时”,“对某些历外情 况,应尽可能地给予补休”。《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1970年)(132号)规定,“年休假时间的长短应该由每一成员国在批准本公约时予以规定,对工作 满一年者,最少应给予三周的休假。”

 还规定禁止妇女和未成年人在夜间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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