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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发表时间:2011-04-12 浏览次数:387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上年底湖北省劳动争议新规征求民意,据悉,新办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等在内的六类争议,将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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