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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减少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
发表时间:2011-04-08 浏览次数:438

一、集体劳动争议发案形势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1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5万件,比上年增长14.4%,涉及劳动者46.7万人,比上年增加10.5%。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9847件; 200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件,涉及劳动者6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9.1%和30.2%。其中集体劳动争议 案件1.1万件,比上年增长12%;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 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

另据笔者所从事仲裁工作的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三年的劳动争议情况 统计显示:2001年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223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10件,涉及劳动者113人;2002年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63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26件,涉及劳动者427人;2003年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1201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 32件,涉及劳动者1052人。

从全国和笔者所在的一个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而在 各类劳动争议中,集体争议亦呈大幅度上升趋势。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往往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揩,甚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的社 会影响。因此,预防和减少集体劳动争议发生,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重要的劳动保障工作之一。

二、集体劳动争议发案原因

一些企业管理者法律观念淡薄或管理观念陈旧。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正处在企业改制并轨的转型期,不少用人单位还习惯用旧体制的管理方式处理问题,管理随意,往往违法侵害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一些企业受市场竞争影响,因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或者经营者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经 营不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及时兑现多名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而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不规范,不能及时兑现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成立的破产清算部门因工作不主动,协调配合不力,不能及时解决被裁减的多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集中裁员。一些企业片面强调已方权利,裁员时不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往往在同一时间裁减大批人员,不向劳动部门报告,也不按规定给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因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较普遍,而且涉及面广、时间长、人员多。一些建筑企业的非法发包、承包者,违反劳动法规定不及时兑现工资,在年初岁尾,民工便群体讨要欠薪。

个别人员煸动。当前少数集体劳动争议是个别有用心的人,因请求无理或没有依据解决不了,心态不平而煸动存在类似情

况的群众上访、上诉而引起。

基层调解组织忽视基层调解。一些地方的企业工会、所在地基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忽视对集体争议隐患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往往导致矛盾升级,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三、预防和减少集体劳动争议发生的对策

加大劳动法制宣传,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者要进一步学习劳动法,增强法制观念和分辩能力,对因少数人煸动而引发出的上访、上诉事件,要清醒 地分清到底占不占理,有理才能得到支持,无理闹事,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因影响社会治安受到处罚;劳动者对因用人单位违法克扣、拖欠工资问题,经济 补偿等问题积极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避免过激行为给自身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企业 管理者应增强依法治理企业意识,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规范企业劳动人力资源管理,指导其依法操作。市场经 济是法制经济,劳动管理方面也应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因此,用人单位为防范违法操作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对劳动管理人员的法律 知识培训和再教育,逐渐实行劳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及上岗证制度,以减少盲目操作而引发的集体劳动纠纷。

规范企业用工,强化对违法用工 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劳动监督检查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用工秩序,督促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工资、工 时等制度,并加大对拖欠工资、延长工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以遏制劳动违法行为的蔓延。

加大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的排查力度,建立紧急调处机制。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往往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及时会矛盾升级,甚至会导至恶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因此,加大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灭争议隐患,才能防患于未然。

规范企业改制、兼并、裁员,对集中裁员进行宏观监控。目前随着企业改制重组,劳动关系呈现出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因经济效益驱动,往往在重经济运行 的同时,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动辄解除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劳动关系,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被裁减人员因经济补偿问题解决不了,诉诸法律,引发集体劳动 争议。因此,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兼并行为,对大批裁员行为进行宏观调控,防范可能引发的集体争议尤为重要。

加大基层调解组织的建 设,加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基层调解,能有效地将集体劳动争议最大限度的化解在基层。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基层企业、主管部门及乡 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使其承担起集体劳动争议的先行介入和调解职责,将集体劳动争议妥善、及时、最大限度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在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中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能够切实发挥职工集体智慧,发扬民主,有效地监督企业依法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拖欠职工生活费问题。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应调整产业结构、开拓市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工资支付;对于救助无望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破产、兼并等措施,解决遗留问题,避免矛盾解决不了而引发职工“连环申诉案”。

规范发包、转包及租赁,建立欠薪促障制度、切实根治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为防范发包者、转包者、租赁者侵害受雇人员工资权益,防范发包者、转包者、租赁者 侵害受雇人员工资权益,防范个别老板出逃欠薪案的发生,有关部门应一方面进一步制定和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规范发包、转包、租赁,禁止层层转包,增强发包 人、转包人、租赁人的劳动法律意识,监督其依法兑现受雇人员工资;另一方面,具备用人资格的承包人、租赁人应依法与录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工 资的支付;再者,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工程款、承包费应提前预提劳动者工资,即建立起欠薪的保障制度,以此防范劳动者工资被挪为他用及个别老 板出逃,无法兑现工资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

建立对工资、生活费类集体劳动争议快速处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集体争议的应急预案,对此类争议属于哪个机构办理的,哪个机构应快速立案、快审快结、快速执行,以解决群众的生活急需,防范这类集体劳动争议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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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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