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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证据也可获认工伤
发表时间:2011-03-29 浏览次数:425

小袁是洪山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受指派到一个大型单位的大院工作。2007年12月18日,小袁值夜班至凌晨一时左右,发现有人窜入大院,鬼鬼祟祟形迹可疑。小袁于是起身盘查,来人经不住盘查,准备溜走,小袁扭住其不放,被来人拖出院门外,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后来,小袁被第二天上班的人发现并送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小袁受伤致十级伤残。

由于事情发生在深夜,周边无人目击,对于小袁的陈述,物业公司拒不承认。案件一直未破,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接受讯问。所以小袁拿不出旁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公司也无法提供小袁不是工作原因受伤的证据。

后来,小袁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小袁的陈述,认定其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决定。物业公司还是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形下,于2009年10月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袁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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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历时近两年才尘埃落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认为:工伤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虽然对小袁是值夜班时间受伤不持异议,但是小袁是在工作场所院门之外受的伤,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物业公司认为小袁不是工伤。

物业公司觉得委屈,倒也情有可原。但是情理归情理,规定是规定。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此案的工伤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不认为小袁是工作原因受伤,却无法举证是如何受到伤害的,因此,小袁虽无证据,却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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