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服装公司职工。前两天服装公司办公室通知,因停水食堂无法供应中餐,请各位员工午饭自理。当日中午,李某即与3位同事到一家餐馆就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李某等人用完餐回家的路上,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冲撞上来,将李某右臂和左手大拇指撞成骨折。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司机逃逸。现李某住院已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却无人过问。为此,李某向服装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服装公司认为李某的受伤属于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无法律依据,拒绝为其办理工伤手续。单位的说法合法吗?李某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工伤”顾名思义为因工负伤,其中的“工”就其本质而言,指劳动者履行职务(业务)的行为或执行维护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的焦点主要是就餐后回单位的行为是否系“工”行为。当然,我们应当首先肯定的是,就餐后回单位的行为是前往上班地点的行为。上下班是员工开始工作和结束工作必须经过的阶段,所以员工从住处到上班地点以及从上班地点回住处的行为,与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上下班途中的行为应视为“工”行为。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本案分析,李某是因单位食堂停水才外出就餐的,其就餐后回单位的行为属于上班途中的行为,因此其途中因事故而受的伤应属于工伤,服装公司理应为其办理与工伤相关的手续,并落实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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