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过失伤人单位要承担赔偿吗?
发表时间: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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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李先生到张某开办的工厂的库房去找人,当晚值班的库管冯某误以为李先生来偷东西,便将其打伤。经住院治疗,李先生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共计4000多元。为此,李先生找到冯某索赔,冯某以自己系为保护工厂财产而伤人为由拒不赔偿。李先生无奈下又找到张某要求赔偿,而张某称冯某系故意伤害他人,不属职务行为,工厂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先生很愤怒,前来法院寻求帮助。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的侵权责任,而且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单位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冯某作为工厂的职工,在看管库房时出于保护工厂财产安全的目的,将李先生打伤,该行为从外在表现形态上看超出了工厂的授权范围,但该行为的客观表现与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所以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李先生的损失应该且只能由接受劳务一方的工厂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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