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预先拟订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简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经济或垄断优势拟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迫使对方接受,这些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被称为“霸王条款”。住房借款合同条款通常是贷款银行事先单方拟定,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中占有明显优势。那么,“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
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应该这样理解“提前还贷”:1.当事人可以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对于提前还贷作出约定,即约定是否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利息如何支付等。2.当事人对于提前还贷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如果借款人提前还贷不损害贷款人利益,则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而无须经贷款人同意,且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如果提前还贷有损贷款人利益,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前还贷。可见,贷款人可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似乎可以拒绝提前还贷,但“提前还贷违约金”则没有具体法律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银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拒绝借款人提前还贷并不合理。笔者认为,提前还贷的结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加速银行资金流转,避免贷款风险,同时减轻借款人利息负担;二是可能使银行资金闲置,造成预期利息损失。就银行来说,借款人提前还贷对其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弊。就借款人来说,在已无须占用银行资金且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被银行拒绝还款就仍然承担着利息负担,即使银行同意提前还贷还要承担违约金,这显然对借款人来说只有弊没有利。
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借款合同中应当平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利益,特别是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银行单方要求借款人承担提前还贷违约金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在订立住房借款合同时,银行与借款人可以就提前还贷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约定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如果是银行未与借款人协商,通过事先拟订“提前还贷违约金”格式条款,让借款人被动接受,排除借款人与之就具体条款协商的可能,则有失公平,应算“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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