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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备人寿保险合同中的“陷阱”?
发表时间:2011-03-21 浏览次数:481

与很多只听业务人员口头讲解和承诺的消费者不同的是,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看到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与业务人员说的一致。

但仅仅看“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或称为“责任免除”)还不够,很多相当重要的条款并不在这两项中列明。

一、注意保险费率是否会发生变化

例如平安保险公司在2001年12月推出的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和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有很重要的一条“保险费率调整”就没有在“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项目中列明,该条款明确规定:“本公司(即平安保险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这意味着投保人时刻面临着保险费上涨的风险,而且上涨的幅度并不确定。虽然保险费率也有下调的可能,但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逐渐增加,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也将随之加大,尤其是作为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我本人认为保险费率上涨的概率要大于下调的概率。

同样的内容在某些看似相当不错的保险条款中也有体现。以太平洋保险公司2002年4月推出的“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为例,该条款的“保证续保”对被保险人来说是相当不错的保障,从条款来看,保证续保的前提条件是在连续续保三年内没有发生过疾病或没有发生过令保险公司认为足以影响保证续保的疾病(申请保证续保必须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但是,56岁—70岁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证续保。同时,该条款明确写明:“保险人(即太平洋保险公司)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泰康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也具有类似的规定。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于非健康体投保处理的方法有五个:一是加费承保;二是延期承保;三是变更法承保(变更险种或保额);四是责任除外承保;五是拒保。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加费承保。保证续保后,虽然保险公司“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变更原因而终止本保险合同或变更续保条件”,但是,一旦保险公司要求加费承保,当所加收的费用为投保人难以接受时,投保人只能放弃续保,保证续保也就丧失了最根本的意义。

二、不要被保单新功能名称所迷惑

曾经有读者向黎阳咨询,问是否有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条款更好。我个人认为,消费者需要了解保单新功能的实际意义有多大,及其可操作性,才能作出甄别。

保单贷款:又称作“借款”或“保单质押贷款”。一般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贷款额不是消费者所理解的自己已交纳全部保险费的百分比,而是不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什么是现金价值?说白了就是在扣除手续费后剩下的钱。那消费者该问了,手续费有多少?一般采取20年交费方式的,第一年是80%,第二年是70%。当然,根据条款和交费方式的不同会有差异。随着所交保险费的不断增加,现金价值额度会逐年增高。

既然是贷款,肯定是要交利息的了。实际上各公司规定的贷款利息也不尽相同。

例如新华保险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订利率(2%)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而太平洋则规定“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平安保险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2.0%。如到期未能足额偿还本息,则其所欠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太平人寿公司“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减额交清:很多消费者认为这是一条对自己很有利的条款,业务人员也介绍如果在将来客户交不起保险费或不想继续交纳保险费时,可以选择减额交清,消费者认为是将自己已经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合计计算可以购买的保险金额,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减额交清实质上是用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来折算实际可购买的保险金额,从某种意义上讲,与退保差不多。所不同的是退保金继续作为保险费而已。而消费者的损失和退保一样是不可避免的。此外,非健康体投保的保单不享有减额交清。

可转换权益:一般是指在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可将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认可的其它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不用核保。消费者可能以为是将自己交纳的全部保险费总额重新计算可购买的新险种份数,实际上是用原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计算的,而且新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保险金额。和减额交清相比,减额交清是用现金价值购买原保险合同部分保险金额,可转换权益则是用现金价值购买新的保险合同。

因此,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研究条款是极为重要的。既要了解保险责任,也要看除外责任,同时更要了解保险费率是否有上涨的风险等内容。对于那些借口不能或拒绝提供保险条款而只提供简介说明的保险业务员或保险公司,他们不尊重你并剥夺了你的知情权,我看还是谨慎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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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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