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垫付费用报销需单证一致?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718017337)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7年7月4日进入北京格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格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月薪5264.00元。2007年8月,格某公司拟在浙江省余姚市拓展业务,张某分管具体工作,故经常往返于北京和余姚之间。同时,张某负责发放格某公司对余姚员工生活补贴等费用:每人每天16元,共计6人。鉴于远离格某公司,张某决定先由自己垫付员工生活补贴及差旅费用,后到格某公司报销;格某公司也认可这种方式。截止2008年5月20日,格某公司欠张某垫付费用共计16113.00元。2008年3月20日,张某与格某公司因社保金等问题发生争议,格某公司拒绝报销张某垫付的费用:其中一部分费用已经经过审批并填写了支出凭单,另外一部分为经过审批。
2008年5月20日,张某向格某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格某公司报销自己为公司垫付的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未果,遂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1)格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263.00元人民币;(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部分21708.00元人民币;(3)驳回张某其他申请请求。张某不服,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0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认为:格某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审批的费用应当支付给张某,未签字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并当庭判决:(1)格某公司支付张某垫付的费用10331.00元;(2)格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263.00元;(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21708.00元;(4)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论 1、员工为公司所垫付的费用应当得到公司偿付。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垫付部分费用的情形,这部分费用本来应当由公司承担。员工确实替公司支付的费用,公司负有偿还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垫付关系究竟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一部分还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
2、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并审理该垫付纠纷是可行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势必牵涉工资结算、社保缴纳、经济补偿等费用清算问题,将垫付费用一并处理,可以为双方提供债务抵消机会,大大简化后续程序。但是,本质上说,追偿垫付费用属于员工的债权,与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3、垫付费用是否需要经过审批。未经审批,单位可以不认可员工的垫付费用,这是合理的,正如本案法官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但是,对审批形式的要求不能太死板。通常情况下,经过主管人员签字的支出凭单具有效力,可是,这种要求对员工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发生争议,在填写支出凭单的同时就完成了整个报销手续,不会或者很少产生争议,拥有支出凭单意义不大;如果发生了争议,公司的审批人员就不会签字审批(哪怕是公司认可的报销项目),员工就拿不到支出凭单。鉴于此,我建议各位法官:应当综合支出凭单、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曾经报销的历史记录、报销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与公司工作的关系等综合考虑,而不是寄希望于一个单一的支出凭单。
4、补缴社会保险金为什么法院不作出判决。目前,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处理,释明称,当事人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这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第164案由),法院存在推诿之嫌,但有“分工处理”之借口。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第164案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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