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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退还与保险责任理赔:保险员挪用保险费
发表时间:2011-01-21 浏览次数:393

保险费退还与保险责任理赔:保险员挪用保险费

2005年4月5日,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下称汽运公司)与华某财产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5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1年,自2005年4月6日0时至2006年4月5日24时,保险费共计8万余元,汽运公司于签约当日将全部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李某;李某回公司后,并没有将该项费用及时交给保险公司而是挪用炒股。2005年9月20日前,汽运公司保险标的车辆6次出险,每次出现后,汽运公司都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可是,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搪塞,死扣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最终拒绝理赔。2006年2月,汽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75000元、赔偿所交保费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付汽运公司6次事故的损失并退还保险费1万元。

律师说法 1、投保风险与保险费退还问题。投保风险主要集中在:保险推销员携款潜逃、业务员挪用客户保险费;保险合同设置陷阱,缩小理赔范围,理赔时咬文嚼字找免责理由;保险收费单据不规范;通过变换险种等花样多收客户保险费;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等。保险费退还数额计算方式:保险费总额扣除自签约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应当退还。

2、保险合同解除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本案所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属于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方式有两种:一是私权利救济,即,通过告知书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二是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除。与此相反,保险公司恰恰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拒绝交纳保费。

3、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或终止之日。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延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但这与投保人无关。当然,对于过错方已经向投保人赔付的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扣除。

4、保险公司业务员挪用保险费的后果。保险公司业务员挪用甚至侵吞保险费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项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李某将汽运公司保险费挪用炒股的行为,并不影响汽运公司已经完成保险费支付的效果。这一后果属于保险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故责任自负。

5、保险合同解除后果与一般合同解除的区别。对于一般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是常态,而保险合同则不同:保险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即,解除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之后不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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