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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证据能否要回借款
发表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57

网友给本网发来信函说:3年前,我的一位同学向我借2000元,我就将此款打到了他的银行卡账号上。但这个卡号我没有保存,也没有任何书面凭据证明我们的借款关系。最近我多次催这位同学还款,他则一推再推。请问:如何才能要回这笔钱?

回复如下:首先,应当把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其次,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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