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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发表时间:2010-08-10 浏览次数:65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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