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依《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
一、标的对现有产品、工艺无改进设计的合同;
二、作为标的的工夹模具及包装的设计沿用标准或定型设计的合同;
三、标的为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设备的设计的合同;
四、对引进的设备、仪器的关键零部件及国产化配套件的设计、沿用已有的设计,没有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合同;
五、标的不是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性审查和工艺文件编制,仅就描晒技术图纸、复印、翻译技术文件资料所订的合同;
六、以对原有产品工艺技术没有改进的工艺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七、标的为采用常规手段,从事标准化计量分析测试的服务合同;
八、标的为属于简单劳动的计算机的录入穿孔、数据存储取用一类的劳务合同;
九、标的为生产销售性的试车、开机、检修一类的运用常规手段按例行程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的合同;
十、标的为无须运用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即可完成,而且也不传授、传递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简单科技信息服务合同;
十一、标的为对农机具维修、推销新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一类的非技术性工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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