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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带薪休假
发表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120

。《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劳动法》第四十条对法定休假日作了规定,根据本条及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六个基本方面: (1)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2)每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的工间、用膳休息时间;(3)每周休息时间;(4)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5)带薪年休假休息;(6)特殊情况下的休息,如探亲假、病假休息等。每一种休息时间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不能代替、不能冲抵。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次,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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