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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0-07-19 浏览次数:76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本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本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83.8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 另外,按照新的标准计算,今年本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6.4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2.8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天津高温津贴:涨了5块8

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信息,200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2793元×3%=83.8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总计335.2元。比去年防暑降温费每月78元上涨了5.8元。

暑期不在岗 没有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而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防暑降温费。但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将不享受该待遇。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最低工资当中 不含高温补贴

当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补贴计入到了最低工资中。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中夜班津贴 规定最低限

另外,按照新的标准计算,今年天津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6.4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2.8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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