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商品房都要在进行精装修后入住,因此在签订房屋的购买合同时,针对装修部分做的约定开始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中有关精装修的部分呢?
装修部分的报价
现阶段,北京在售的精装修楼盘对于装修部分的计价比较复杂,除了房价款包含全部精装修费用的情况,还有一些立项审批时还不是精装修的楼盘也可改做精装出售,已签合同的业主只能将装修价格剥离出房价单独计算。因为精装修是房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存在的,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到房屋价款的组成不应是简单的普通房屋的价钱和精装修的费用相加。还要看清补充的合同中是否有重叠的项目和收费。
约定严格的装修标准可要求增加附件
目前北京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三,是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但附件三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外墙、内墙、卫生间等简单项目,关于装饰材料的品牌、颜色、施工工艺等诸多细节内容全部空白,没有明确的约定,已经无法满足精装修房对装修项目的明确要求。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应就所购房屋(室内及室外)的所有装修项目名称、涂料、板材等建材的品牌、价格标准或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位置、施工工艺等给予详细而明确的记载,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在合同中要对装修的标准进行严格约定,这是对业主自己利益的保护。要把房子交付时的装修标准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从装修的设计、布局到建材品牌的选用以及施工工艺等都要详细地在补充条款中体现出来。对于以什么标准进行验收、由谁进行验收以及验收程序等问题,应在合同中约定。也可直接规定按照建委颁布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进行验收,可省许多笔墨。
考虑可能出现的项目变更
合同中要约定装修项目如何变更的问题。大多数人都是在装修的过程中才发现需要进行哪些改动更符合自己的要求。这样一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参照《家庭装修合同》在购房合同中说明装修改动可以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把房子交付时的装修标准在合同中明确,从装修的设计、布局到建材的选用以及施工工艺等都要详细地在补充条款中体现出来。
出现纠纷如何解决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违反合同附件三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在购房时选签了第一种,那一定要在附件三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避免一旦发生争议,消费者没有合同依据。另外,即便选择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也一定要详尽,这是一旦发生纠纷后妥善处理问题的前提条件。
总之,签订精装修房屋购买合同要注意“装修”部分的约定,在法律上合法的事先约定效力最高,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签得仔细、详尽,多设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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