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者,并且客观上无过错者。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非主观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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