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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8-09-07 浏览次数:193

法条:《劳动合同法》46条、47条

(一)《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据24、26、27条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指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法》未直接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方式,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期限分情况有所不同,即: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设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高限,最多不超过12年;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未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高限。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额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的以上行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44条第5款和6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区分普通劳动者与高薪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和工资基数。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不封顶。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劳动合同法》以6个月为界,分别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几种特殊身份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1.原国营企业的职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法[1986]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生活补助费。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规定所代替。现在,对于国营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可以领取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1986年10月1日实施至

2001年10月6日废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2.农民合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87号令)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可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代替。现在,对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可以领取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1实施至

2008年1月15日废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性质、职工的身份、职工的收入、职工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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