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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8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31

十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倍=38796.00元

九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2倍=77592.00元

八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3倍=116388.00元

七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4倍=155184.00元

六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6倍=232776.00元

五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8倍=310368.00元

四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0倍=387960.00元

三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2倍=465552.00元

二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4倍=543144.00元

一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6倍=620736.00元

注: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即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标准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本标准适用于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至)。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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